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活动,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征集。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征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征集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不予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征集人是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征集、组织进行征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选人是指响应征集、参加征集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下列民用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征集:
(一)规划用地在3公顷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高层建筑设计方案;
(三)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方案;
(四)位于市区重要景观区域(新华道、建设路、北新道、卫国路、友谊路、文化路、西山道沿街建设项目或位于唐山百货大楼商业中心区域、会展中心区域、机场新区区域),建设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分为公开征集和邀请征集。
公开征集,是指征集人以征集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
邀请征集,是指征集人以参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公开征集。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参选人数量有限的,可以进行邀请征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规划局同意可以不进行征集: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有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征集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规划局确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二)具有编制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征集人具备编制征集文件和组织评选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征集事宜。
征集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征集代理机构办理征集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征集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征集事宜。
第十三条 征集人委托征集代理机构办理征集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征集代理机构应当在征集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征集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征集人的规定。
征集代理机构不得转让征集代理业务,不得参加所代理的征集竞争和从事征集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征集人应当在发布征集公告或者发出征集邀请书5日前,持下列文件到市规划局备案:
(一)征集人法人证明、专业力量情况及征集资金落实情况;
(二)规划、计划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征集文件;
(四)公开征集的提交征集公告及发布方式说明,邀请征集的提交征集邀请书及拟邀请参选人的基本情况;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征集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征集事宜的,应当出具委托合同。
未经市规划局同意,征集人不得发布征集公告或者发出征集邀请书。
第十五条 征集公告或者征集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集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简介;
(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征集内容;
(三)对参选人报名资格的条件要求;
(四)参选人选定及获取征集文件的办法;
(五)征集补偿、奖励办法;
(六)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位置、用地面积、规划设计条件、资金来源、建设周期、计划投资、主要功能要求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等;
(二)征集内容、形式;
(三)参选人资格审查及选定办法;
(四)征集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五)参选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选办法;
(六)参选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七)对获得推荐中选方案的奖励办法及相关问题说明等;
(八)对其他方案的补偿办法。主要包括补偿条件、数额、支付方式及参选文件使用权等;
(九)征集须知。需提醒特别注意的事项,如无效征集文件界定、征集保证金的数额等。
(十)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开征集的,征集人应当将征集公告公开发布。征集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邀请征集的,征集人应当持征集文件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参选人发出征集邀请书。
第十八条 征集文件一经发出,征集人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澄清或修改的,应在征集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征集文件收受人。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适当延长征集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 征集人要求参选人提交参选文件的时限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参选人的身份共同参选。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征集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征集文件对参选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参选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参选协议连同参选文件一并提交征集人。
征集人不得强制参选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选,不得限制参选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一条 参选人参加征集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单位简介;
(三)近三年规划编制任务业绩证明。
参选人应当具有与征集项目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征集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参选人应当在征集文件要求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参选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征集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征集文件要求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参选文件,征集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 参选人在征集文件要求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参选文件,并书面通知征集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参选人,损害征集人或者其他参选人的合法权益。
征集人不得与参选人串通征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参选文件应当在征集文件规定的同一时间、地点由征集人主持公开开启,并邀请所有参选人和市规划局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参选文件开启时,由征集人检查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启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选文件无效: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设计方案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突破规划强制性控制指标、设计质量低下等严重问题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报送的。
第二十八条 参选文件的评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
评选委员会一般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原则上从市规划局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专家应当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参选人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选的成员均应当回避,参选人也可以要求回避。
第三十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征集人,不得透露与评选有关的需保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应当按照征集文件确定的评选办法并结合规划批准文件对参选文件进行评选。
第三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应当向征集人提出书面评选报告,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选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第三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选报告和推荐的中选候选人顺序确定中选人。征集人也可以授权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
第三十四条 征集人应当在接到评选委员会的书面评选报告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通知其他参选人中选结果。
第三十五条 征集人应当在确定中选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规划部门提交评选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集情况简要说明。
(二)参选文件开启情况书面记录;
(三)评选委员会评选报告;
(四)中选结果。
公开征集的,应当同时提交征集报名预审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集人应当重新组织征集:
(一)在征集截止时间提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少于三个的;
(二)所有参选文件均作废或者被否决的;
(三)征集人不同意评选委员会推荐意见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