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设置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规划委员会| |政务公开| |规划动态| |局内新闻|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政策法规| |规划公示| |招标信息方案征集| |公众参与|
· 唐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
 
 
·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唐山分供电公司
· 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长宁道
· 唐山市路北区唐丰加油站(赵宝华)
· 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急调度中心
· 唐山市路北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 唐山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
 
 
 
 
唐山市规划局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5-5-26   人气:1933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在规划许可审查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保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实施规划许可依法需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对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规划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规划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具体利害关系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规划许可申请予以公告。
第四条 如果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可共同推选1-5人为代理人。
第五条 利害关系人要求查阅规划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应当允许。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提出反对准予规划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加以反驳。
采取口头形式的,本局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本局应当兼听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确保双方都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对利害关系人所提意见不予采纳的,本局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九条 本局应当对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规划许可决定。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本局工作人员,按照《唐山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上一篇 / 下一篇
正在加载评论,请稍候…
 
☆建议使用:1024×68 分辨率   Internet Explorer V5.0 友情连接
Copyright@2004-2008 www.tsgh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唐山市规划局 冀ICP备0501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