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规划许可审查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保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实施规划许可依法需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对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规划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规划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具体利害关系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规划许可申请予以公告。
第四条 如果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可共同推选1-5人为代理人。
第五条 利害关系人要求查阅规划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应当允许。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提出反对准予规划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加以反驳。
采取口头形式的,本局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本局应当兼听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确保双方都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对利害关系人所提意见不予采纳的,本局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九条 本局应当对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规划许可决定。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本局工作人员,按照《唐山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