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许可的受理,保证本局实施规划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路南、路北、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规划行政许可的受理。
第三条 本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规划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规划许可决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应当向本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直接申请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或者法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载明授权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行政许可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但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通讯地址:唐山市北新西道8号,邮编:063000
电话:0315-2737944;传真:0315-2858131
电子邮件地址:planning@tsghj.gov.cn
第五条 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电话在窗口和市局机关办公场所公示。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规划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 本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窗口公开,公众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单位介绍信查阅。
第十条 除路南、路北、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规划许可的受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本局工作人员,按照《唐山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