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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学习问答

发布时间:2006-1-26   人气:2384   来源:唐山市规划局   作者:

第7页: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六十五、公务员交流有哪几种形式?
答: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六十六、什么是调任?
答: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交流方式。调任的人选首先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有的七项基本条件;其次,调任的人选要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如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第三,调任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不能是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有法律规定不得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公务员法》还对调任的程序作了规定。
 
六十七、什么是转任?
答:转任是指在公务员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公务员进行交流的方式。《公务员法》对转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转任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六十八、什么是挂职锻炼?
答:是指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相应职务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隶属关系。
 
六十九、公务员的回避有哪几种?
答:公务员的回避有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三种。
 
七十、什么是任职回避?
答: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四种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这四种亲属关系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七十一、什么是地域回避?
答: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藉和成长地任职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七十二、什么是公务回避?
答: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公务回避有三种情形:一是涉及公务员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是涉及与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务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的利害关系;三是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七十三、公务员工资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包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四个部分,各部分分别发挥不同的功能。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七十四、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有哪几个?
答: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七十五、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
答: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四种情形:
(一)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七十六、公务员辞职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公务员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但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首先要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二是要由任免机关负责审批。对于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其任免机关一般是其所在的单位;对于领导成员,则可能是上一级机关。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审批完毕。一般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是三十日,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是九十日。
 
七十七、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答:公务员法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形下,机关可以辞退公务员:
第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
第二、对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
第三、对因所在机关调整、撤消、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公务员;
第四、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
 
七十八、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十四章 退 休
七十九、提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公务员法规定(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八十、公务员对哪些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答: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八十一、如何理解二级申诉制度?
答:二级申诉制度是指:对于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公务员如果还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八十二、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答: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辅助性职位。
 
八十三、对于哪些职位不能实行聘任制?
答: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八十四、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答: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情形有以下七种情形: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十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作了什么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将受到怎样的制裁?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章 附 则
八十六、什么是公务员法所称的领导成员?
答:公务员法所称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内容导航栏
第01页:第一章 总 则
第02页: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03页:第四章 录 用
第04页: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05页: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06页: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07页: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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