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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学习问答

发布时间:2006-1-26   人气:2544   来源:唐山市规划局   作者:

第6页: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九章 惩 戒
四十六、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禁止公务员做哪些行为?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四十七、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两项: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四十八、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八项: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四十九、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有两项: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五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三项:
(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五十一、公务员法规定的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几种?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对公务员处分有六个种类:(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五十二、对公务员处分的原则有哪几项?
答: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处分的原则共有六项:(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处理恰当;(5)程序合法;(6)手续完备。
 
五十三、对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公务员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公务员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务员违纪的:
答: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应采取如下程序进行:
(1)调查。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2)告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3)陈述和申辩。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5)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五十四、公务员受到处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五十五、不同处分决定的执行期间,公务员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警告处分的期间为六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间为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五十六、公务员解除处分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的解除,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处分期满。(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能够改正错误。(3)没有在处分期间再发生违纪行为。只有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解除公务员的处分。
 
五十七、解除处分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答:解除处分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该公务员本人。
 
五十八、解除处分后会对被处分的公务员产生什么影响?
答:解除处分后,受处分的公务员的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此次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 培 训
五十九、公务员奖励的主体和对象包括哪些?
答:由于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因此奖励的主体也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奖励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扩大到本法第二条所涵盖的党和国家各类机关。奖励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务员个人,还包括公务员集体,即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六十、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二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骗取奖励、违反法定程序授予的奖励坚决予以撤销。
 
六十一、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有哪些?
答:公务员法以列举的形式具体明确了十项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一是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是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源,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是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是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是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是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是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是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是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是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六十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哪些?
答:奖励的种类是奖励制度的基本内容。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奖励种类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六种。根据多年来对公务中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除对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表彰外,还应当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六十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奖励?
答: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主要指捏造事实、篡改或者编造奖励人员骗取奖励的行为;二是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主要指在申报奖励时隐瞒了受奖励公务员已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问题以及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的审批手续的行为;三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
 
六十四、公务员培训分哪几类?
答:一般包括五类:
第一、初任培训。培训的对象是机关新录用人员,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对机关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有所了解,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第二、任职培训。是指机关对准备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的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为公务员履行拟晋升的的职务打好基础。
第三、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应视专项工作确定。目的是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
第四、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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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页:第一章 总 则
第02页: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03页:第四章 录 用
第04页: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05页: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06页: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07页: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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