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设置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规划委员会| |政务公开| |规划动态| |局内新闻|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政策法规| |规划公示| |招标信息| |公众参与|
· 唐山市城市展览馆公告
· 诚聘英才
· 唐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
 
 
· 雷克萨斯专卖店
· 博峰房地产-亨润世家
· 长宁道开闭站电源线路工程
· 兴旺商业楼
· 文化路商业楼
· 供电公司工会机电安装工程队 长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学习问答

发布时间:2006-1-26   人气:2544   来源:唐山市规划局   作者:

第5页: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七章 职务升降
三十六、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
 
三十七、在什么情形下公务员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答: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但是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三十八、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三十九、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实行哪两种制度?
答: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这两种制度。
 
四十、公务员降职的条件是什么?
答:公务员降职的条件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四十一、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对象有哪些?
答: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对象有两个:一是公务员个人;二是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四十二、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原则是什么?
答: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原则是: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四十三、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给予奖励?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49条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四十四、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有哪几个种类?
答: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分为五个种类:(1)嘉奖;(2)记三等功;(3)记二等功;(4)记一等功;(5)授予荣誉称号。除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外,公务员法明确规定还应当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四十五、对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撤消?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52条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内容导航栏
第01页:第一章 总 则
第02页: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03页:第四章 录 用
第04页: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05页: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06页: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07页: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上一篇 / 下一篇
正在加载评论,请稍候…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  Internet Explorer V5.0 友情连接
Copyright@2004-2008 www.tsgh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唐山市规划局 冀ICP备0501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