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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5-24   人气:1725   来源:唐山市规划局   作者:

第6页: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六章附则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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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页: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02页: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03页: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04页: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05页: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06页: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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