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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5-24   人气:1630   来源:唐山市规划局   作者:

第5页: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条 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损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建制镇容貌整齐,环境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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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页: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02页: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03页: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04页: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房地产管理
第05页: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06页: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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